索引号
011314160/2024-4559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杨寨镇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9-10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杨寨镇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09-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杨寨镇
  • 【字体:

委托方:广水市杨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自海

受委托方:广水市杨寨镇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杨寨镇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水市赋予杨寨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一)(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机构改革实际,对照市政府赋予的职权事项我镇现授权、委托杨寨镇综治执法中心具体承接行政执法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广水市杨寨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依法受杨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在杨寨镇开展以集镇管理、城乡规划、住建、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文化市场、农业农村、河道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完成杨寨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有权派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受委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杨寨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杨寨管辖范围内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3、自觉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5、承担超越委托执法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完成杨寨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执法期限:

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止,期限三年。

四、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期满之后又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公章):广水市杨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自海

受委托方(公章):广水市杨寨镇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魏建军


杨寨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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