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居民参保待遇等待期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文件规宝,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1、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设置参保缴费到账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且不可修复;
2、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
(1)断缴少于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数=3+【N(断缴年数)-1】,其中3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数,【N(断缴年数)-1】为变动待遇等待期月份数,变动待遇等待期可以通过补缴以前年度参保费用来修复。
(2)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断缴超过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6+【N(断缴年数)-4】,其中6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数,【N(断缴年数)-4】为变动待遇等待期月份数,变动待遇等待期可以通过补缴以前年度参保费用来修复。
(3)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国办发〔2024〕38号)。
二、关于集中缴费期的时间口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文件,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限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原来随州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时间延长至次年2月底的规定,后期是否会依然有效,省医保局解释需要等待湖北省出台的《长效机制》细则进一步明确,目前我们只能告知参保人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避免误导宣传错过缴费期产生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而产生纠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