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23-2024年度
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先后发生风雹和洪涝灾害,尤其是随县6月11日随县大范围风雹灾害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救助是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提早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保障,注重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基层工作的部署和指导。要按照全国、全省冬春救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和实施步骤,有序有力推进冬春救助工作。
二、严格程序,精准确定对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抓紧组织开展冬春需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和核定统计,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的原则,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救助需求。需救助对象摸排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下基层,指导乡村两级深入受灾群众家中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家庭实际困难,严格救助范围,做好评议公示,逐级核定需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准确详实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1),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并同步报送资金补助申请(附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其中需救助人员数据等应与系统上报台账数据一致。各级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必须是2023年度已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的受灾人口,未上报受灾人口的县(市、区)、乡镇、村原则上不得上报需救助人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督导,结合2022年、2023年救灾资金大数据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线索逐一核查,凡是查实的问题线索,不得再次纳入需救助对象范围。
三、明确标准,加强资金管理
要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受灾地区政府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商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冬春救助款物统筹总量、分类需救助人数等因素,按照省级相关指导标准要求,明确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等问题。要畅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加快下拨进度,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政策,按照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分类救助标准,采用“一卡通”社会化方式一次性发放,健全完善告达机制,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个别特殊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手续、发放现金;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以货币化形式直达到户,确保春节前冬春救助款物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要组织做好冬春救助款物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突出重点,加大救助力度
要严格救助对象范围,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切实把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确需政府给予救助的受灾人员纳入冬春救助范围,对因灾倒房重建户必须纳入冬春救助范围,对受灾严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优先救助,不得用于与遭受自然灾害无关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配合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动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机制的有序衔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政策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和帮扶政策制度安排,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五、加强监管,确保救助效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绩效评估,及时核查本地受灾困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通过系统报送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2)。要加强冬春救助宣传引导,及时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结合大数据比对问题线索核查整改、专项审计等工作,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立行立改,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冬春救助精准规范、取得实效。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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