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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314160/2025-1762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广水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31
编辑
广水市财政局
审核
广水财政局
广水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法规公示表
  • 发布时间:2025-03-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财政局
  • 【字体:

                         广水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法规公示表
*政策名称*业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单位编码和名称规范填写)*出台年度*发布时间*文号受益对象范围补贴标准政策依据文件
农村低保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8/20随政办发〔2024〕18号农村低保570元

随政办发【2024】18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城市低保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8/20随政办发〔2024〕18号城市低保604元随政办发【2024】18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8/20随政办发〔2024〕18号城市特困人员1208元随政办发【2024】18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8/20随政办发〔2024〕18号 农村特困人员1040元随政办发【2024】18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8/20随政办发〔2024〕18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00元/人·月

随政办发【2024】18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152016/1/1鄂政办发【2015】96号重度残疾人100元

鄂民政发【2024】24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152016/1/1鄂政办发【2015】96号、鄂民政发【2024】24号困难残疾人100元


鄂民政发【2024】24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临时救助补贴资金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52025/1/10鄂民政发〔2025〕2号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人数×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倍数

鄂民政发【2025】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192019/8/23鄂民办发〔2019〕7号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大专、中专学生。每人每学年一万元

鄂民办发【2019】7号.pdf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144001广水市民政局20242024/6/26鄂民政发〔2024〕10号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

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大专、中专学生。

在校就学期间只享受一次一万元的助学资助

鄂民政发〔2024〕10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通知.pdf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47001广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182018/11/7鄂残联发〔2018〕28号湖北省户籍的0-12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0-6岁儿童16000元/人/年  7-10岁儿童10000元/人/年

鄂残联发〔2018〕28号省残联民政教育等进一步贯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pdf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147001广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212022/2/1鄂残联发〔2021〕12号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500元/户/月(每年不超过10个月)

鄂残联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残疾评定补贴147001广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2022/1/1鄂残联办函〔2022〕1号当年度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150元/人/年

鄂残联办函 2022  1号  关于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绩效函.pdf

残疾人创业“双百工程”扶持147001广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2022/3/15鄂残联办发〔2022〕8号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1万元/人/年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147001广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102010/10/1财社〔2010〕256号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260元/人/年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pdf


一次性交通补助资金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212021/8/16鄂人社发〔2021〕25号脱贫人口

省内县外务工300元/人

跨省务工500元/人

鄂人社发【2021】25号.pdf


一次性创业(求职)补助资金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7

2024

2017/12/29

2024/11/22

鄂财社发〔2017〕102号

鄂财社发【2024】88号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成年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鄂财社发【2017】 102号 湖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pdf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贫困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0

2024

2020/12/03

2024/11/22

鄂人社发〔2020〕52号

鄂财社发〔2024〕88号

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合理动态调整补贴标准。

鄂人社发[2020]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1).pdf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就业补助资金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242024/11/22鄂财社发〔2024〕88号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1年内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补贴企业2000元/人,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个人1000元/人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创业补助资金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242024/11/22鄂财社发【2024】88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5000元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3

2024

2013/07/08

2024/11/22

鄂人社函〔2013〕422号鄂财社发〔2024〕88号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合理动态调整补贴标准。

鄂人社函【2013】42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就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143002广水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242024/11/22鄂财社发【2024】88号

1.培训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役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生活费补助对象:脱贫劳动力,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1.培训补贴:300元-3600元


2.生活费补助:18元/天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166001广水市林业局20232023/12/19财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8号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

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1).pdf

财资环〔2024〕15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pdf


省级公益林补偿166001广水市林业局20232023/12/19财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8号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元/亩

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1).pdf

财资环〔2024〕15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pdf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166001广水市林业局20232023/12/19财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58号纳入天然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

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1).pdf

财资环〔2024〕15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附件.pdf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141001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20062006/12/31鄂政发[2006]53号、鄂水利规[2020]4号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600元/人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20]4号.pdf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40001广水市农业农村局20222021/5/13鄂农计发[2021]10号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根据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补贴总面积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农计发[2021]10号.pdf



农机购置补贴

140001广水市农业农村局20242024/10/14鄂农发[2024]44号补贴范围内的农机购机者定额

(鄂农发【2024】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农机报废补助资金140001广水市农业农村局20242024/9/19鄂农发[2024]41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定额

(鄂农发【2024】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雨露计划140001广水市农业农村局20152015/10/22鄂政扶发〔2015〕25号符合(1)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含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2)当年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且在读的学生。3000元/人•学年

(鄂政扶发〔2015〕25号)《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pdf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052005/4/19国人口发【2004】39号、鄂人口委【2005】25号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每人每年960元

(国⼈⼝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pdf

(鄂人口政〔2008〕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pdf

计划生育一次性慰问金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162016/1/11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每户10000元(当年新增一次性发放一次)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pdf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072007/11/22鄂劳社文【2004】35号、鄂政办发【2007】116号、鄂人口委【2008】5号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每人每年700元,发放5年

(鄂人口委〔2008〕5 号) 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 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pdf

鄂劳社文〔2004〕35号 关于企业职⼯退休时落实计划⽣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活扶助金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112011/6/21人口政法【2021】62号、鄂卫通【2022】51号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鄂卫通〔2022〕51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pdf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082008/8/29国人口发【2008】60号、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2】51号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每人每年8280元(伤残)

(鄂卫通〔2022〕51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pdf

(鄂人口政〔2008〕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pdf


独生子女家庭死亡家庭特别扶助14500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082008/8/29国人口发【2008】60号、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2】51号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

每人每年10680元(死亡)

(鄂卫通〔2022〕51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pdf

(鄂人口政〔2008〕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pdf


“三属”抚恤金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烈属:4185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伤残抚恤金
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1-13万元/年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2245元/月,复员军人:2205元/月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824元/月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731元/月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146001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2025/1/14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60元/年/月

2024年(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pdf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63001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2024/12/25鄂财建发【2024】168号六类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脱贫户、低保户、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加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C级进行加固维修,每户补贴12500.D级危房进行新建或改建,其他类型,每户补助20000元

鄂财建发[2024]168号(1)(1).pdf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161001广水市应急管理局20212021/6/29鄂政办函【2017】51号                 鄂应急发【2021】9号当年受灾困难户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

鄂应急发【2021】9号.pdf

鄂政办函【2017】51号.pdf


农村客运补贴162001广水市交通局20222022/10/21鄂交发[2022]82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以2024年度资金为例

7-8座:6223元

9-11座:9958元

12-19座:12446元

20座及以上:13446元

鄂交发【2022】82号(1).pdf

出租车油补162001广水市交通局20222022/10/21鄂交发[2022]82号出租汽车经营者

资金由216辆出租车平均分配

以2024年度资金为例:5741元、5740元

鄂交发【2022】82号(1).pdf
农村水运补贴162001广水市交通局20222022/10/21鄂交发[2022]82号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以2023年度资金为例

按船舶功率大小

16.2(千瓦):2800元

功率5.67(千瓦):2300元

根据渡口客流量少数船舶倾斜发放

鄂交发【2022】82号(1).pdf

填报说明:1.参照2023年度广水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法规公示表填写2025年度“一卡通”政策法规公示表,政策法规及补贴标准如有变动进行更新填报。

            2.新增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并报送政策依据文件PDF版(政策法规及补贴标准延用2023年度的不需重新提供政策法规PDF版扫描件)。

表3.办事指南采集表广水市.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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