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台风防御指挥部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村级台风防御工作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台风监测与信息收集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人员转移避险方案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物资与装备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供电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资金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台风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长岭镇抢险救援队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应对台风及其可能引发的暴雨、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规范防台风应急处置行为,做好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台抢险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长岭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防台风应急预案》《随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长岭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长岭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影响长岭镇期间,可能引发的暴雨洪水、山洪灾害(指降雨引发的山洪、堤坝垮塌、滑坡等灾害)、渍涝灾害、水库险情以及由台风暴雨引发的水库垮坝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风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实现从单一防灾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 防台风工作实行长岭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 坚持以法防台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
1.4.5 防台风工作要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长岭镇居民生活、生产安全需求。
1.4.6 坚持防台风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岭镇设立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依托长岭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台风防御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镇台风防御指挥部
长岭镇人民政府设立台风防御指挥部(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领导全镇的防台风工作。
2.1.1 镇防指组成
镇防指由党委书记任政委,镇长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党委委员副镇长等领导任副指挥长。党政办、司法所、平安建设办、派出所、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国土所、城乡建设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供电所、各村(社区)书记、主任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镇防指成员。
2.1.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防台风政策、法规;及时掌握全镇台风动态、雨情、汛情、灾情;组织实施抗台抢险及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镇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和全社会参与防台风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防台风抢险和救灾行动,组织民兵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抗台救灾任务。
镇派出所:负责防台风期间治安保卫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危害防台风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持非常情况下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的治安秩序。
镇宣传办:负责正确把握全镇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台风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掌握台风暴雨造成的重大灾情和对减轻灾害的具体指导,负责台风灾害后组织恢复农业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的指导。
镇经济发展办:负责防台风资金、物资的计划安排,重点防台风工程建设的申报立项、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台风灾情的核实,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防台风资金的筹集与调拨,编制和实施防台风经费和救灾经费的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镇国土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勘察、监测和防治工作。
镇城乡建设办:负责城乡建设规划与防洪规划的统一性;协助影响水库、河道防洪安全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长岭公路养护中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台风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交通保障;协助防汛公路的维护,负责紧急情况下抢修、抢建应急交通设施。
镇水利技术中心: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处理防台风抢险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组织落实镇重点水毁工程修复;负责组织台风暴雨洪水、旱情的监测、预报和管理;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镇卫生院:负责台风灾区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镇供电所:负责防台风电力的调度供应和电力保障,紧急情况下抢险、抢建应急电力设施。
镇邮政支局:负责防台风期间邮件、信件及时准确传递。
长岭农商银行:负责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镇电信分局:负责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中小型水库的通讯畅通,负责紧急情况下抢修抢建应急电信通讯设施。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镇防指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镇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镇防台风预案并监督实施;督促各村(社区)制定本村防台风预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各村(社区)清除河道、水库范围内的行洪障碍;负责镇级防台风资金的分配计划;负责镇级防台风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台风值班,全程跟踪台风动态、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组织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负责台风、水、雨、工情和灾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组织、指导机动抢险队建设和管理。
2.4 村级台风防御工作组
各村(社区)设立台风防御工作组,在镇防指和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指挥本村(社区)的防台风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本村小型水库、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编制与监督实施;组织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本村水利工程防台风安全检查;负责台风动态、水雨情和灾情的收集与上报;负责落实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台风监测与信息收集
3.1.1 镇防办应密切关注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包括台风路径、风力等级、影响范围、降雨量级等)。
3.1.2 镇防办应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防办的沟通联系,第一时间获取台风预警信息和降雨预报信息。
3.1.3 各村(社区)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加强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镇防办。
3.1.4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密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的监测频次,及时报告水情和工程运行状况。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台风的强度、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预警级别颜色标识启动条件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4级以上,或预报全镇大范围降雨量超过200mm,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Ⅱ级(重大)橙色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2-13级,或预报全镇大范围降雨量150-200mm,或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Ⅲ级(较大)黄色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0-11级,或预报全镇大范围降雨量100-150mm
Ⅳ级(一般)蓝色台风中心风力达到8-9级,或预报全镇大范围降雨量50-100mm
预警信息由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通过电话、短信、广播、铜锣、手摇报警器等方式及时传递到各村(社区)和广大群众。
3.3 预警行动
3.3.1 镇防指在接到上级台风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通知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做好防台风准备。
3.3.2 各村(社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广播、铜锣、电话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达到组、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
3.3.3 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下游危险区等重点区域,应落实专人监测,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准备。
3.3.4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提前预泄腾库,降低水库水位,做好迎汛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照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1.2 台风影响期间,镇防指和各村(社区)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台风动态、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各类防洪工程调度由镇防指负责,各村(社区)应按照镇防指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 台风灾害发生后,镇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组织实施抗台抢险和救灾工作。
4.2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4级以上,将对全镇造成严重影响;
(2)全镇大范围日降雨量超过200mm,发生特大洪水;
(3)长岭集镇河堤垮塌堵塞河道,影响泄洪;
(4)中型水库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响应行动:
(1)由镇防办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镇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镇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依法宣布全镇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镇防指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并将情况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镇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责任,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和汛情发展变化。
(2)镇防指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根据预案,立即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组织强化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3)镇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2-13级,将对全镇造成较大影响;
(2)全镇大范围日降雨量150-200mm,发生大洪水;
(3)长岭镇集镇河道发生垮塌堵塞河道,影响泄洪;
(4)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响应行动:
(1)由镇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镇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镇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和汛情发展变化。
(2)镇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3)镇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台风中心风力达到10-11级,将对全镇造成一定影响;
(2)全镇大范围日降雨量100-150mm,发生较大洪水;
(3)长岭镇集镇河道发生垮塌堵塞河道,影响泄洪;
(4)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响应行动:
(1)由镇防办提出Ⅲ级响应建议,镇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台风工作领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镇防办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和汛情发展变化,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的调度。
(2)镇防指负责同志按照Ⅲ级响应程序,具体安排防台风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抢险或组织群众转移。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台风中心风力达到8-9级,可能对全镇造成影响;
(2)全镇大范围日降雨量50-100mm,发生一般洪水;
(3)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
响应行动:
(1)由镇防办提出Ⅳ级响应建议,镇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镇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和汛情变化,加强防台风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
(2)镇防指按照市防办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6 人员转移避险方案
4.6.1 人员转移原则
转移避险时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的原则。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可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转移安置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提前拟定好转移安置路线。
4.6.2 人员避险梯度转移方案
(1)一级转移(最危险区域人员)
一级转移对象原则上是最危险区域的人员,指生命安全受到台风暴雨威胁的人员,包括:
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人员;
危险水库下游淹没线以内人员;
一般洪水风险线以内受淹的危险区人员;
山洪灾害易发区人员。
各村(社区)负责本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做到按户结对,具体到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有序转移。
(2)二级转移(警戒区域人员)
二级转移对象原则上是在警戒区内的人员。随着台风汛情的发展,这一区域内的人员安全威胁增大,有必要撤离或转移人员,包括:
临时公棚、危房内人员;
洪水风险线以内的人员;
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人员;
病险水库下游可能受影响人员。
对可能出现泥石流、山洪的区域,要密切注意情况变化,做好紧急转移准备。各村(社区)负责组织落实,责任到户,需要转移时有序转移该区域的人员。
4.6.3 重点风险点值守及转移
台风过境预警期间,镇、村(社区)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监测台风、雨情、水情、灾情动态,遇突发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并临机处置。
重点风险点包括:
府河长岭段沿线各村堤防;
吕冲河、黄家坝河流经区域;
各中小型水库;
集镇低洼易涝区。
上述重点风险点由所在属地村(社区)安排专人进行值守。根据预警级别和现场险情,由镇防指下达人员转移指令,可采取“集中转移”与“分散转移”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转移由镇、村统一组织,使用应急车辆或就近调用车辆进行转移;分散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镇村提供必要协助。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或突发紧急情况时,由镇村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4.6.4 转移信号的发送
镇防指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判断需要作出人员转移时,第一时间通知村(社区),由村(社区)鸣锣示警,并实施转移避险。镇防指安排力量现场进行督导,确保危险区域人员正常安全转移。
每座小型水库必须配备1-2面铜锣,就近放在水库信号员家里。一旦遭遇特大洪涝灾害袭击发生重大险情,需要组织下游群众转移的,信号员及时鸣锣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上报镇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6.5 转移安置措施
(1)对转移的群众,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2)各避难场所应提前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饮用水、食品、被褥等)。
(3)卫生部门应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台风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台风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镇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镇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镇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镇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岸垮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8.4 处置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镇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信息报送与处理
4.9.1 台风动态、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风信息实行分别由镇防指、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镇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上报市防指。
4.9.4 镇防办接到特别重大的台风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防办。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镇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应急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镇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10.3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防指应按照镇政府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台风灾害后,镇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台风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全镇性重大台风动态、灾情及防台风工作等信息,由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镇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台风对全镇的影响基本结束,暴雨洪水得到有效控制时,镇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间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镇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防指应协助镇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镇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通信管理部门应制订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台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铜锣、手摇报警器等方式发布重要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队伍保障
5.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抗洪的义务。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5.2.2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是为抢险提供劳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3 长岭镇防台风应急队伍名单详见附件。
5.3 物资与装备保障
5.3.1 镇防指、供销、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5.3.2 储备标准:小(二)型水库编织袋不少于200-500条,砂石料不少于20-50立方米;其他工程根据实际需要足额储备。
5.3.3 镇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遇台风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遇重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5.4 交通运输保障
镇道路管理站负责优先保证防台风抢险人员、防台风救灾物资运输和人员转移安置;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5 供电保障
镇供电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6 医疗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台风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 资金保障
中央、省、市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规定的重要项目进行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镇财政所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遭受严重台风灾害时的抢险救灾。
6 善后工作
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镇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1.2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镇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更换和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台风工作评价
镇防指应实行防台风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台风工作结束后,镇防指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组织专家评审,报镇政府批准。各中、小型水库管理处(所)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防台风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风抢险和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或镇防指予以表彰;对防台风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市配套法规、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岭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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