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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大力推行“评定分离”改革
  •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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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7月2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发改、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大力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助力招投标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目的。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正面引导。“评定分离”改革工作中发改、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交易(采购)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协调推进 “评定分离”改革。要重点加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衔接,加大政策宣讲和规则培训力度,避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失真、走样。

三、建立分析评估机制。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交易(采购)中心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要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对招标人的定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及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分析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规则。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交易(采购)中心要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强化时间节点控制,有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预防、纠正和依法查处“评定分离”改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广水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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