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地铁装备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支持地铁装备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提供金融支持
第一条 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地铁装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地铁装备企业享受续贷“过桥资金”优先权,担保公司对地铁装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执行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二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对地铁装备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年纳税超1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年纳税超5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市财政按照发行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的40%、6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引进项目用地做到基本平整,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接通至项目区红线。
第四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用电价格享受国网省供电公司大工业直供电价。
第五条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工业用气价格不高于2.7元/立方米。
第六条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对其生产环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减免行政规费
在行政审批、建设期间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当年引进高端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生产线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其设备投入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促进“机器换人工”、“自动换机械”、“成套换单台”建设,支持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国家、省两级融合贯标对标试点企业,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分别补贴2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名牌
企业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获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省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培植企业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对生产型企业出口创汇给予奖励,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企业0.02元人民币;同比每增加出口创汇1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多作贡献
对当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成立市级领导小组
为推进落户项目尽快顺利建成,成立以市领导挂帅、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落户地负责人参与的市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落实项目建设各项事宜。
第十六条 提供包保服务
继续推行“全程代办、全面帮办”机制,提供“全过程”“一条龙”帮扶服务。坚持“围墙以内的事企业办、围墙以外的事政府管”,实行全封闭式建设,避开社会因素干扰,确保项目建设顺利。
第十七条 优化审批流程
项目所需手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容缺受理、限期办结,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审批服务。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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