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发生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公务接待费包括单位按规定发生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政府部门用于购置公务用车发生的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此次,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细化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等规定,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较预算增加,具体情况为:
广水市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2242万元,较预算增加230.6万元,增长11.46%。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全市财政拨款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3.92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0.6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广水市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费决算806.2万元,较年初预算增长7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00.71万元,较年初预算绝对增长;公务用车运行费705.49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26.11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全市公务接待费决算1432.44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56.54万元。
市政府将更严格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加大“三公”经费管理力度,确保“三公”经费预算“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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