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十里街道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10-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十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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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人管理。

二、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财政奖补资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及专户封闭运行其他财政扶贫性资金。

三、专项资金专用于项目,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

四、非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专项资金账户。

五、专项资金专储利息应按期结转资金本金,纳入专户管理。

六、专项资金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是报帐人,报帐人应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财政主管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七、项目的实施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公开公正选择承包单位,中标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规定项目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计划,经本级财政审核后报请财政局审批备案。

八、专项资金会计应根据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认真填写项目资金申请拨款书,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后报请财政局业务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入项目资金。

九、项目完工后经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开具工程验收单,凭工程验收单及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报帐。

十、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的不予报帐和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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