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人社中心、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9号)精神。现就落实贫困人员一次性交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广水市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认定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
三、认定年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5周岁);
四、补贴范围:1、指广水市以外湖北省以内在2020年度曾经务工或已务工的贫困人员;2、湖北省以外曾经务工或已务工的贫困人员;
五、补助标准:1、到湖北省外务工的,按每人最高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2、到广水市外湖北省内务工的,按每人最高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女性16周岁-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9周岁)
六、认定条件
1、所需相关证明材料:1、固定用工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就业单位提供就业证明(电子版扫描件或书面版均可);2、灵活就业(打零工等)的,由灵活就业地提供相关就业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供就业证明;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直接在所在村社区申报,由所在村(社区)填报《广水市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表》,报送所在镇办人社中心、扶贫办。相关手续资料由当地人社中心负责审核办结,报送人社就业部门拨付到位。
七、相关要求
1、加强沟通协调。各镇办扶贫办负责对人员身份进行甄别;各镇办人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真实性并建立相关台账,收集汇总后报送人社就业部门,各村(社区)、扶贫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摸排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在严把政策入口关的同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2、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一次性交通补助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入,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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