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2015]4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9-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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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征告字[2015]42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5年度第4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597号)建设用地批件于2016年6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城郊办事处城南村0.9770公顷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1.596万元。

三、土地补偿费:22.2756万元

四、劳力安置费:25.0601万元

五、征地补偿费共计48.9317万元。

六、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或社保安置: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以转账支付。对被征地农户符合社保条件的,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执行。

七、地上符着物费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实仗面积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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