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安告字[2017]3-1号
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复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730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陈巷镇陈巷街道居委会0.2338公顷土地《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万元。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10.4368万元
四、征地补偿费共计:10.4368万元。
五、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以转账支付。对被征地农户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社保条件的,依照执行。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村委会(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地上符着物费类型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权利人共同认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5日
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安告字[2017]3-2号
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复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730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蔡河镇甸子山村0.1099公顷土地《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万元。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4.9059万元
四、征地补偿费共计:4.9059万元。
五、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以转账支付。对被征地农户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社保条件的,依照执行。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村委会(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地上符着物费类型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权利人共同认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5日
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安告字[2017]3-3号
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复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730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太平镇西河村0.5346公顷土地《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万元。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23.8645万元
四、征地补偿费共计:23.8645万元。
五、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以转账支付。对被征地农户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社保条件的,依照执行。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村委会(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地上符着物费类型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权利人共同认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5日
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安告字[2017]3-4号
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复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6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730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武胜关镇培龙社区0.6690公顷土地《广水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万元。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34.9964万元
四、征地补偿费共计:34.9964万元。
五、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以转账支付。对被征地农户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社保条件的,依照执行。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村委会(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地上符着物费类型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权利人共同认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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