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2019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1424号)建设用地批件于2019年11月20日批准,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拟定了安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现将太平镇猫子湖村0.0481公顷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0.1342元。
三、土地补偿费:1.0736万元
四、劳力安置费:1.0737万元
五、征收土地总费用共计2.2815万元。
六、地上符着物费和被征地农户面积以当地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实仗面积为准。 特此公告。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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