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8-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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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灵台山村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目的: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灵台山村,土地面积0.1658公顷,征收土地拟用于公用设施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权属和地类:土地面积0.1658公顷,其中农用地0.1658公顷(其中耕地0.033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随州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广水市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足额预存广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广水市督促有关单位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户。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全部所有权人、全部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十里街道办事处灵台山村办理补偿登记。广水市组织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广水市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向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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