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2-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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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征告字(2023)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广水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广水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十里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实施商服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广水市拟征收十里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等地共计5.4265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十里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5.4265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4265公顷(耕地3.8242公顷;涉及地上附着物3个;涉及林木1967棵、坟7宗、青苗38242平方米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22]4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并描述具体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42.9340万元、安置补助费214.4010万元、青苗补偿费14.7710万元,合计372.1060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22]4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十里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十里街道办事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广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注:本地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规定的,可按本地听证规定并结合《土地管理法》要求执行。未出台的,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被征地涉及镇(办)及村(社区),并已在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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