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011704645-1号 | 陈翔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广水市应办东关村二组 | ||
2 | 证号:CDJ200500190号 | 陈翔 | 房屋所有权证 | 广水市应办文昌街29号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