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010304111(098)号 | 李琪钒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应办滨河路(滨河休闲公寓)B-3幢1-401室 | ||
2 | 证号:201205986号 | 李琪钒 | 房屋所有权证 | 应办滨河路(滨河休闲公寓)B-3幢1-401室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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