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0714号 | 李辉善 杨巧玲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103002GS00005F00010001 | 广水市长岭镇柳堤街安居小区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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