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唐汉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应办航空南路119号1-201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08107号,房屋用途:住宅,面积:81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汉珍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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