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鄂(2023)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2148号 | 刘俊君、刘菀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61GS00005F00040028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五组滨河路4幢3-402室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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