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祝洪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西草街29号1幢401室【证号:38F004403号,建筑面积:143.94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遗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祝洪春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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