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张欢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应办三里塘村二组的不动产证证书【证号:010706055-1号,建筑面积:80.9平方米;用途:住宅】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欢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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