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
联系方式:0722-629800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单元)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吴克华 | 宅基地上房屋 | 广水市骆店镇三桥村十一组 | 广水集用(1992)字第090111008号 | 吴川川 |
登记机构:(印章)
202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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