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600932 | 张友钗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1381003001GS00001F00080087 | 广水市广水桐柏大道203号(碧水龙城)幢号:8,单元:2,房号:1201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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