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1178号 | 易新子、王琼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108GS00001F00020027 | 广水市应办红石坡社区(宝利城市印象)B2幢2单元701室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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