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郝毓红(郝又宏)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应办曹塘角村四组的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号:010501644号,面积:43.75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郝毓红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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