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郝毓强、朱红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应办曹塘角四组幢号:1,房号:401的不动产权证【证号: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201002671号,建筑面积:142.24㎡】,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郝毓强、朱红梅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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