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杜令、潘中珊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办应办科技路7号楼2单元室的房产权证【证号: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201604209号,建筑面积:135.20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杜令、潘中珊
2026年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