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5)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6034号 | 曹阳、程艳玲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38GS00005F00010134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胜利街求实巷(红太阳棚户区改造工程)1-1401室 | |
2 | 鄂(2025)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6037号 | 曹阳、程艳玲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38GS00005F00010050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胜利街求实巷(红太阳棚户区改造工程)3-802室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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