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053205112号 | 广水市杨寨交管站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方店黄杨公路南 | ||
2 | 证号:386-30130号 | 广水市杨寨交管站 | 房屋所有权证 | 广水方店黄杨公路边幢号:1,房号:1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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