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市级 | 镇、村级 | ||||||
1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 法律法规资讯; 2. 普法动态资讯; 3. 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湖北省“八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 / 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2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3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3.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 / 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 | 法律援助申请 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或其 他组织等 | √ | √ | |||
4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 / 现场 □社区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 | 申请人 | √ | √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 / 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6 | 人民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 1.评选表彰通知; 2.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3.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4.表彰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7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8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注:公开标准目录中所选公开渠道和载体仅供参考,各地在制定本地公开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取得公开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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