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消费者、各食用盐经营单位:
受国际突发事件影响,国内个别地区出现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对此,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水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食用盐供应充足,无需恐慌,更不必效仿“囤积”。
为维护食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乱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食盐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在成本没有显著变化情况下,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七、各食盐经营主体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巡查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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