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关于《姚文国实名举报姚文广自2017年至今长期大量收购从医疗机构流出的输液瓶(内含药液)等废弃物信访事项的报告》收悉,现就该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等废弃物是否是从医疗机构流出的问题
信访人姚文国实名举报姚文广自2017年至今长期大量收购输液瓶(内含药液)等废弃物到市信访局上访,市领导签批由市生态环保分局牵头解决。2022年10月28日,市生态环保分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姚文广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发现在其后院墙角堆放有三捆轧装成型的一次性输液瓶(约400公斤)。姚文广本人承认上述一次性输液瓶是其从2017年至2020年12月期间附近捡废品的人员卖给他的,来源不明,并称2021年以后就再没有收购一次性输液瓶。
关于姚文广收购的一次性输液瓶的来源,联合检查专班分析可能是由我市医疗机构、药店、宠物店、兽医站、个人使用后丢弃的,也可能是从周边的大悟县流入的。联合检查专班并未对其进行追根溯源。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姚文广收购的一次性输液瓶是从本市哪个医疗机构所流出。
二、关于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属于何种废弃物的问题
(一)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内含药液)不属于危险废物。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关于“姚文国实名举报姚文广自2017年至今长期大量收购从医疗机构流出的输液瓶(内含药液)等废弃物”信访事项的报告》第四条核实情况(1)认定,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内含药液)属于可回收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内含药液)是否属于医疗废物需进行鉴定确定。
1.《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第二条“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2.《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四)项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内含药液)是否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具体使用人是否为传染病区、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以及输液瓶(袋)使用前是否充装细胞毒性药物、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需进行追根溯源鉴定。
三、关于姚文广是否具备收购输液瓶资格的问题
(一)姚文广营业执照登记情况。2013年10月28日,姚文广申请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48DG0W88,经营范围:生活性废旧物品收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2022年10月13日,姚文广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金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经查,姚文广未办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2.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环发[2019]7号)第三条第(五)项“探索建立使用后输液瓶(袋)定点回收制度。对辖区内回收利用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企业,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审查核定资质,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定点企业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定点回收处置企业必须签订相关协议书,保证使用后输液瓶(袋)等废物回收利用时不用于原用途。医疗机构要支持建立定点回收制度,专人负责定点回收工作”。
经查,姚文广未向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使用后输液瓶(袋)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备案。姚文广是否具备收购一次性输液瓶资质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委审查核定。
四、关于姚文广收购输液瓶行为的监管、查处问题
(一)市场监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在核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已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推送到商务等监管部门,由事后监管部门认领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科技经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在2019修正时,删除了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删除了第八条中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市科技经信局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无管理职能。
(三)生态环境部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地抽查”。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若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经鉴定为医疗废物,其在未办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处罚。
(四)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地抽查”。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第四条“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此项工作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第五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此项工作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
在姚文广收购的输液瓶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卫生健康部门担负着加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的职责。
五、法律意见
综上,姚文广收购输液瓶来源不明,需进行追根溯源。输液瓶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属于非医疗废物的医疗可回收物需进行鉴定。姚文广是否具备收购输液瓶资质应由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委审查核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姚文广收集的输液瓶进行鉴定,看是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属于非医疗废物的医疗可回收物。若经鉴定为医疗废物,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若经鉴定为非医疗废物的医疗可回收物,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负责将该批输液瓶移交给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转交给有资质的定点回收企业进行处置。
2.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姚文广是否具备收购输液瓶资质进行审查核定,市卫生健康局予以配合。
3.联合执法开展追根溯源。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姚文广收集的输液瓶进行追根溯源,市生态环境分局予以配合。
以上意见,供市政府在决策时参考。
广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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