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常住户口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除以上申请材料外,当事人还应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确保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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