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章潮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落实失地农民保险”的建议收悉,市政府督查室交我局主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会办,现综合会办单位答复意见答复如下:
自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以来,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印发了《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随政发〔2015〕22号)文件,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15日印发了《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政办〔2018〕7号)文件,省、地、市三级人民政府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随政发〔2015〕22号文件,对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非常明确,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关于“在市经管局审批环节,要求提供每个参保对象的土地确权证,确权证上每个对象要一一对应”问题,因市经管局(现农业农村局)不是会办单位,如何界定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土地面积我局尚不清楚。
关于“在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环节,要求与批次用地一一对应,每次征地需提供告知书等”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答复意见是:
根据以往政府召开的我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题会议意见,因政府行为征地实施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无批文),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确定“新”、“老”保险补偿范围,可采取“就近靠”的方式相应纳入“新”、“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范围一并解决(无会议纪要),需先由社区(村)出具情况说明,详细说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名称、实际占用土地时间、使用土地面积(耕地)、符合条件的户数和人数等符合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等必备内容,后经所在镇(办)作真实性审核盖章后纳入资料上报审核范围,相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各自完成审核后,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政策。
综合会办单位答复意见,我局认为,建议的第一个关于确权的问题,可参照广政办〔2018〕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时难以确权的社区可以组为单位,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含0.3亩),一次性将符合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补偿(补贴)范围”,具体如何落实,以农业农村局审核为准。第二个关于需提供告知书的问题按自然资源局答复意见办理。
待被征地农民被确定为养老保险补偿(贴)对象后,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一起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补偿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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