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民发[2023]5号
关于开展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
家庭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2023年全省社会救助重点工作安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随民函〔2023〕8号)精神,对2023年4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年度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复核,及时清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准确认定救助对象,精确核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金额,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补差精确性。
二、复核内容
对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金额核算等工作,复核重点:
1.共同生活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长期离开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
2.对因病纳入低保对象,重点核查是否痊愈、年度药费支出、减员及家庭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3.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主要核查其是否领取社保金、退休金。
4.对因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5.对无业或失业低保对象,核查外出务工、就业情况。
6.对老人与子女分户,核查子女赡养能力情况。
7.有无门面房或住房出租,需核实出租收入;有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店面营业、租赁他人门面房营业情况,需核实营业收入。
8.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家庭拥有或使用空调、电脑、摄像机及贵重首饰情况。
9.获得低保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的近亲属获得低保的。
11.获得低保期间因征地拆迁等情形获补偿的低保对象。
12.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13.对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低保对象,核查居住情况、常住地和户籍地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
14.镇(街道、开发区)依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方面情况。
(一)低保保障范围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559元/人/月、512元/人/月)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其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市2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2022年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1.18 平方米),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三)低保对象的退出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予以退保(如:就业、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停发低保金)。
(四)低保边缘家庭保障范围
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五)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
续保登记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市4倍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我市12倍年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六)低保边缘家庭的退出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时,予以退出(如:就业、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
(七)特困人员认定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为35788元、农村为21093元),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八)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复核时间
此次全面复核从2023年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请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在 6 月1 日前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7月15日前报送全面复核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复核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落实、下一步打算等情况。
四、注意事项
1.在计算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①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③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④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⑤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⑥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⑦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及老年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2.在计算特困人员家庭收入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至少两人,其中一人须为镇(街道、开发区)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4.继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贫困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5.继续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
6.要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逐户逐人过筛子式排查,并根据复核情况,结合广水市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办理低保保障金和重点救助金增发、减发或停止低保手续,以及及时办理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续保、退出手续,决定减发低保金或停止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退出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7.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人保”)的低保金按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其他“单人保”(单独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的低保金按照低保标准75%的比例给予保障。“整户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的家庭中有重病、重残的,低保金水平应当不低于重病、重残“单人保”水平。
8.做好复核档案的留存归档工作,档案内容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将《广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登记表》、《广水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复核登记表》、《广水市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登记表》上传省低保信息系统,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更新、完善低保信息系统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档案数据,确保救助金发放数据与系统数据一致。
9.要结合此次年审工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金领取卡折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的,要全部履行协议手续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培训。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政策和年审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对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使参与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政策,熟悉年审管理的环节和程序。
(三)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对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做到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符合政策、符合情理,群众认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组织开展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办理,造成越级上访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死亡保”等,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附表1:《广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登记表》
附表2:《广水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复核登记表》
附表3:《广水市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登记表》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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