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 他人代签名行为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1.股东出资
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务必关注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可能要就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的交易风险。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险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两种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
2.股权转让
混淆转让全部股权和退股。实践中出现将股权转让协议误写成退股协议,其中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事后以转让协议用词不当、股东变更登记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恢复其股东权利,为股权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忽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 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如果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 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 前,请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否则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撤销。
3.股东清算义务
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未按期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階偿责任。
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 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因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未召开股东会,或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缺少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等。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该决议的效力,导致商事行为处于可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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