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广罚 [2021]13号
  • 发布时间:2022-01-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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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韩家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81MA4CWBM85Q

法定代表人:程*强

身份证号码:42222********11358

地  址: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村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广责改字[2021]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字[2021]12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水市支行

户    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80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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