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文物保护安全提示
  • 发布时间:2024-02-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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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广水市内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与文物有关情形的,可向我局举报:

(一)隐匿文物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八)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九)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十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十四)未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考古发掘工作;

(十五)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六)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举报电话: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0722-6232268

广水市博物馆 张国红:1397299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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