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发布时间:2025-08-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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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或年满80周岁且自愿入住指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老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指定福利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金额后的差额。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的总额。

三、工作流程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可向所在镇(办)民政办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由镇(办)民政办汇总人员名单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失能(年满60周岁)的或已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指定福利机构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向所在镇(办)民政办申请救助,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群体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经镇(办)民政办审核通过后,向市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指定福利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咨询电话:0722-623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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