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广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9-25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 【字体:


为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市民政局起草了《广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建议,并请于2025年9月30日(征求意见7天)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广水市民政局;联系电话:6250028;电子邮箱:1054080475@qq.com;联系地址:广水市广安路35号。

  

附件:1.《广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水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4日


广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高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保持救助水平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主要解决求助对象吃穿等基本生活困难为目的,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审批公平、结果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确认、信息公开、建章立制、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发放救助款物、提供救助服务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等待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

1.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2.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

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

1.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

3.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5.通过市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上所称“家庭”“家庭成员”按《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定。

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赡(扶、抚)养费的核查。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发放现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资料纳入救助档案。

(二)配发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不能自主生活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食品、衣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转介服务。在救助过程中,发现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应主动协助对象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九条  我市临时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影响程度、遭遇困难人口、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持续时间等确定。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实际遭遇困难人数,一次性救助家庭实际遭遇困难成员每人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资金。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倍资金。

(二)过渡型临时救助标准

视实际遭遇困难人数及困难持续时间,一次性救助实际遭遇困难人员每人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资金,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因医疗、教育、残疾保障等自付刚性支出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视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以户为单位,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家庭自付刚性支出费用与我市当年2倍城市低保月标准比例(向上取0.5的整数倍)乘以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进行确定。单次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因医疗、教育、残疾保障等自付刚性支出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视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以户为单位,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家庭自付刚性支出费用与我市当年4倍城市低保月标准比例(向上取0.5的整数倍)乘以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进行确定。单次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倍。

对因病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之前所产生的医疗开支,原则上在低保和低边审核确认过程中,作为依据进行收入扣减的刚性支出凭证,凭证中抵扣收入的金额部分不能再次作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申请的凭证使用,个人自负凭证超出最高扣减额度的部分,还可以作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凭证使用。

3、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对因医疗、教育、残疾保障等自付刚性支出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视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以户为单位,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家庭自付刚性支出费用与我市当年6倍城市低保月标准比例(向上取0.5的整数倍)乘以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进行确定。单次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120%以下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予以救助;比例在121%—14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比例在141%—16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比例在161%—18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比例在181%—19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比例在191%—20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比例在201%—23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7倍予以救助;比例在231%—26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予以救助;比例在261%—300%(含)的,按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9倍予以救助;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第十条  对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困难家庭,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第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金一般一次性发放;过渡型、支出型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核、分阶段发放”方式给付,每阶段人均发放金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和救助总金额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受理。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救助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摸排辖区内的困难对象,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申请应配合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居住地申请时提交);

(二)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湖北省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线下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对急难型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市民政局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信息应在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救助类别、救助金额等,要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拒绝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受理单位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一事一议”方式的,市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审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应根据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的初审意见作出审核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对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采取现金方式实施临时救助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一事一议”、举报投诉事项100%入户调查。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经办机构、市社会救助中心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设置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提升临时救助救急难实效。

第二十八条  发放实物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规范程序采购所需物资。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未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