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 发布时间:2026-05-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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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广水市2025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628元/人·月、586元/人·月。

二、办理条件

1.整户认定: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水市低保标准;(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广水市2倍年低保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2.单独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广水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或审核确认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3.经授权(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或审核确认结果等材料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备案抽查。

四、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二)申请及授权书;(三)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调查核实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申请人家庭成员或法定义务人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或法定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低保边缘家庭

一、办理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广水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广水市4倍低保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广水市12倍年低保标准;(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二、办理流程

参照低保家庭认定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认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供养标准

广水市2025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分别为:1040元/人·月、1208元/人·月。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为762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278元/人·月;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为817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391元/人·月。

二、办理条件

1.认定情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的情形: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无生活来源的界定:

(1)收入低于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金融资产不超过广水市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4倍;(3)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4)除C、D级的危房外,无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5)未开办或投资企业,没有从事个体工商或规模性种养殖等经营性活动;(6)无租有集体或他人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7)不存在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行为。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广水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广水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流程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初审意见在村(居)公示7天。

3.经授权(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或审核确认结果等材料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备案抽查。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广水市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1)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受委托照料人;

(2)集中供养。供养金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

临时救助

一、办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因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在申请、等待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

2.过渡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1)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2)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3.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1)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2)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3)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办理流程

1.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申请。

2.对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确认。

4.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三、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居住地申请时提交);

2.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四、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2.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3.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办理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广水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二、刚性支出范围

申请家庭刚性支出包括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下支出:

1.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广水市年低保标准计算。

2.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等措施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3.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4.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各类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1.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提供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等,并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2.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出具初审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审核、确认。

四、有效期限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一、认定条件

1.预警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随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认定条件:预警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初核筛查。县级医保部门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本参保地预警人员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医保部门推送的预警人员信息后,立即对其身份进行初核。对在册救助对象和重复推送对象,只进行身份类别标注,不重复开展认定。对能够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的非预警人员提出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县级医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自负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书面回复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的,视同为预警人员。

2.告知申请。对初核通过的预警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推送至其所在乡镇、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知预警人员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

3.申请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完整无误的通过湖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因病致贫”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

4.审核确认。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过线上核对、线下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实(不核收入、不延伸核对非共同生活法定义务人)出具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身份确认,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边缘财产判定标准的,应当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患者,其身份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预警人员在未完成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期间死亡的,认定程序自然终止。

三、救助政策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已参保缴费的,县级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常见问题九问九答

一、残疾了或者生了大病就可以办理低保吗?

答:不一定。残疾或大病是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常见情形,但最终能否纳入低保,关键取决于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条件即可办理,不符合则不能。

二、怎么测算申请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三、已成家且未共同生活的子女、离异后不带孩子的一方与申请救助有关吗?

答:有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未与被赡养(扶养、抚养)人共同生活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赡养(扶养、抚养)费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五、到手的低保金就是低保标准吗?

答:不是。低保金通常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广水市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六、家庭成员中有近亲属是公职人员身份的,申请低保时需要如实申报吗?

答:必须如实申报。申请时,若家庭成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应当主动声明,并接受备案管理。

七、低保是终身制的吗?

答:不是。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会定期复核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如收入、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改善超过标准的,将退出低保;困难加重的,也会相应提高低保金。取消低保后,再次遭遇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政策的家庭,可重新申办低保。

八、各类社会救助有名额、指标限制吗?

答:没有名额、指标限制。社会救助遵循“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原则,只要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财产)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就可以纳入,不存在“指标”或“名额”一说。

九、同村中有人家庭条件较好为什么可以吃低保?

答:1.低保属于动态管理,可能该家庭以前遭遇困难享受了低保救助,现在家庭条件好转,已不属于低保范围。该家庭目前是否正在享受低保保障可在村公示栏查看,也可在广水市政务网公示详情页查看。2.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规享受低保等情况,举报人可自行选择匿名举报或实名举报,相关单位不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且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广水市社会救助咨询、监督及救助电话

辖区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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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特困供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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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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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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