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鄂民政函[2022]90号)文件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问题隐患分类处置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全面压降养老服务机构诈骗存量风险、全力遏制非法集资新增风险,在防范化解中,坚决防止发生群访和集体上访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坚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各镇(办)要结合日常掌握的信息以及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获取的信息等,形成初步摸排对象清单。对各自辖区内已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负责摸排,开展上门调查等工作。综合运用视频电话、查阅资料、询问入住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等方式,重点排查民办的,公建民营的、规模相对较大的、涉足多产业领域的养老机构;重点排查运营主体、营销方式、收费方式、关联公司等情况,以及投资人、法律代表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或者被纳入过黑名单等信息,特别是要重点排查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预付费涉及人数、预付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诺投资回报“炒床位”,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等情况。各镇(办)民政办公室要在5月20日前,完成本轮摸底排查,填写《养老服务机构诈骗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3),形成风险台账清单。
(二)严密监管措施,推进分类处置。各镇(办)民政办公室要对排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低到高的“绿黄橙红”风险管控名单。要将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纳入绿色名单,正常开展日常监管;要将发现前期已经收取大额预付费,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及近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虚假或夸大宣传,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等潜在风险隐患的,纳入黄色名单,要做好风险提示,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加强日常监测,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管理;要将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相关黑名单;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等风险隐患的,纳入橙色名单,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线索通报,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规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对其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督促清退资金;要将发现未经登记但展开养老服务活动且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已经“爆雷”或者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等较高风险隐患的,纳入红色名单,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线索通报,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警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停止经营活动、责令整改、督促清退资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民事等手段抓好整改;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严厉打击。
(三)加大宣传监测,建立长效机制。各镇(办)民政办公室要从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入手,向社会老人宣传选择已备案有合法资质的养老机构入住。与各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拒绝诈骗集资承诺书》(附件1),坚决杜绝出现非法集资情况。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滚动字幕等载体,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发放相关法规政策、张贴横幅、海报、设置宣传橱窗等方式,对养老机构内老人进行宣传,识别常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方法和需采取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要以本次摸排整治行动为契机,设立多种举报受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拓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线索来源渠道,加快完善养老服务诈骗防范化解机制,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和有益做法。各镇(办)民政办要将《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养老服务诈骗风险“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附件4、5)于每月20号前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联系人:雷金霞;联系电话:0722-6238351,QQ:2440540653。
四、工作要求
各镇(办)民政办公室要把养老服务诈骗防范化解工作纳入2022年工作重点,确保排查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到位,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于存在非法集资被勒令停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各镇(办)要指导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商调解矛盾纠纷,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防止因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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