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鄂食药安办文〔2017〕28号)的通知要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2017年6月上旬至2017年11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9日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
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追逐利益,以虚假宣传、会议营销等方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日益猖獗。他们以中老年人群为主要对象,其手法欺诈、诡秘,已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反映十分强烈。尤其是今年央视3·15晚会重点曝光的保健食品经营者等虚假宣传问题,集中暴露了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中的乱象和监管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严肃整治;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大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以确保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净化规范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环节、部位和场所
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利用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形式虚假宣传、非法营销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场所,如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保健食品专营店(体验店)、销售公司、宾馆酒店、药店(药房)、医疗器械销售门店、商场(超市)、美容院、养生馆、个体诊所、医院、写字楼及社区周边出租屋等。
(二)重点内容
1、针对媒体广告,医院、药店及社区散发和张贴的小广告、宣传单等线索,顺线追踪。全面核查上述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重点环节、部位和场所的主体资格、许可证照、宣传及经营行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在经营许可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2、重点围绕声称减肥、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壮阳等类型的保健食品,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广告中是否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检查是否销售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
3、重点整治夸大宣传诊治腰腿痛、咳喘、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近视眼等贴敷类或物理治疗类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检查宣传资料(册)、说明书以及广告中是否夸大宣传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检查是否假冒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及宣称具有医疗器械特征的“三无”产品;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药品或其他化工产品。
4、整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者互联网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夸大功效、成份作用及适用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行为。
5、以会议、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现身说法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检查是否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且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夸大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6、对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开展执法抽查检验。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成立专项行动联合领导小组:
组长:徐以良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
副组长:张大威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市食药监局党组成员
熊波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1、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药监局相关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
宋谊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
瞿运朝市食药监局药品、化妆品稽查局局长
彭立金市食药监局法制科、综合监督科科长
程雄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蔡志荣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监管科科长
陈宏 市食药监局食品稽查局副局长
闵小莉市食药监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2、市工商局相关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
吕大华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卢小军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
王小保 市工商局稽查分局负责人
刘敏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局长
专项行动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科。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宋谊和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吕大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1、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精心谋划,统一行动,履职尽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等行为。一是围绕整治重点,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行为,曝光严重违法广告案件;二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应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通报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是对查处的违法主体及涉案产品,除依法处罚外,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是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处理;五是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依法作出处罚。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按照《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立即固定证据,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因虚假宣传被公布暂停销售后仍在销售的保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四是对违反《广告法》宣传保健食品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五是对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六是对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其它情形的,一律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被吊销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是为不法分子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它条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等规定的,依法查处。
(2)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对医疗器械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立即固定证据,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因虚假宣传被公布暂停销售后仍在销售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未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四是对违反《广告法》宣传医疗器械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五是对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非法添加药品或其他化工产品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六是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联合专班,密切配合,精准发力,务求实效。
(二)畅通诉求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各地各部门要动员鼓励、受理处置群众和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公布12331食品药品安全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已开通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网上举报受理平台。对投诉举报内容属实并经查处确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理性消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要利用官方权威渠道和媒介等,扩大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提高消费者对违规宣传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辨识力,形成关注、关心、关切的舆论氛围;二是要重点对中老年人群等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普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药品知识,强调保健食品、贴敷医疗器械不是药品,不能预防、治疗疾病,普通食品不能声称保健功能,强调保健器械属于日用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不能治病;三是要加强对承接会议业务的宾馆、酒店、社区等单位的宣传督促,告知法律责任,不得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药品非法会销提供场地和相应服务。
(四)曝光典型案例,严打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联系,形成打击合力。按照管理层级,在做好风险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适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虚假欺诈的产品和企业信息,公开违法典型案例。同时,要大力宣传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典型,切实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确保诚信经营。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氛围;要总结推广从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中老年人群为主要对象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欺诈营销违法行为中的好做法,把握案发规律,摸索查处规律,构建统一协调、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
(六)及时报送信息,加强联系沟通。各地、各部门要按时报送工作信息。2017年6月10日前分别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报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填报《专项行动联络表》(附件1);每月2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2017年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药监局联系人:宋谊黄素娟;联系电话:0722-6241907; 传真:0722-6239455。
市工商局联系人:吕大华;
联系电话:0722- 6265005;。
附件:
1、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专项行动联络表;
2、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专项行动联络表
填表单位:报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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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单位名称 |
职务 |
联系方式(含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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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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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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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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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
虚假宣传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报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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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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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
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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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虚假宣传(广告)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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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欺诈营销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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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产品 |
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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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移址经营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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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经营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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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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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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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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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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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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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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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证照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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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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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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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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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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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6月28日、7月28日、8月28日、9月28日、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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