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马坪店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抽自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马坪店销售的八角,抽样编号为XBJ24421381484236492,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26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40291880101006C),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八角共购进5公斤,进价82元/公斤,销售价为118元/公斤,至案发时已销售4.15公斤,剩下0.85公斤(其中损耗0.045公斤)下架封存,货值金额489.7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予以警告,没收未销售八角0.8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89.7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489.7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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