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网络餐饮 典型案例(第四期)
  • 发布时间:2026-07-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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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集中公布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已过期12天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41根,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猪肉”,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该店未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正在调查处理中。

【合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容器,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确保加工操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案例二:广水市某食品店涉嫌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和4月29日,我局依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某食品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并超范围经营“甜甜圈”“提拉米苏”裱花类糕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立案查处,正在调查处理中。

【合规提醒】餐饮服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超范围经营裱花类糕点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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