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度“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医疗卫生)
  • 发布时间:2023-08-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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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某医院未依法申请取得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案。

基本案情:本机关根据群众线索依法查明某医院在未依法申请取得备案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10日擅自到某社区开展义诊活动。

处理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法律诠释:《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 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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