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放罚[202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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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吴松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11********6610;联系电话:1347734****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北关社区大邦路28栋3号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8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8日);3、付*《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8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8日);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8日);6、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8日);7、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8日);8、《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8日);9、电脑图片一张(照片)(2024年8月28日);10、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356轻微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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