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放罚[2024]001号
被处罚人:广水南山医院;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应山大道应山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1381MJJ068105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联系电话:1582673****;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1X
广水南山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一案,经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你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9月13日);3、杜**《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4、韩*《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7、《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8、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9、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10、患者胡**CT检查报告单一份(2024年9月13日);11、现场检查照片三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放罚告[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当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有2025年6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放罚告[2024]001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362中的轻微违法情节处罚标准,我局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决定书先到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或电话咨询0722-6233102),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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