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水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4-11-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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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6号)精神,市卫健局组织重新修订了《广水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9日


广水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广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卫健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广水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卫生应急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审股、政法股、医政股、基卫股、疾控股、人事股、爱卫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

各镇办卫生院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下,市卫健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卫健局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市卫健局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调有关专家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  各医疗机构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人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对灾区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

2.4.3市场监督管理局

卫健局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食品安全等依法进行监督。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市卫健局负责制定《广水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种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卫健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单位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通信、交通等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卫健局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加强管理、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和疫苗、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经费和物资保障

卫健局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生存保障用品等)储备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对于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地政府应给予合理的经费补偿。

3.5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6  交通运输保障

卫健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应配备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健局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人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7  通信与信息保障

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连接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8  建立协调机制

卫健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监、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9  健康教育

卫健局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0 科研和合作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卫健局接到市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做出评估。

卫健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随州市卫健委申请支援。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由国家卫健委启动Ⅰ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健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4.1.3  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随州市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随州市卫健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4.1.4  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广水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广水市卫健局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4.2  应急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

市卫健局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

4.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接到市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卫健局及时将灾情信息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随州市卫健委及时向省卫健委和随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

4.2.3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主要报告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阶段报告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总结报告主要报告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健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要求上报。

4.2.4  网络直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可直接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市卫健局。

4.3  应急指挥

4.3.1全市自然灾害事件为较大级别以下,但经评估需要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时,启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决定应急处置事项。

1)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必要时,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集中办公;对事发地乡镇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挥长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和协调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4)市卫健局应急办进入应急状态。每天24小时运转,收集、评估、报告、发布自然灾害事件信息。

5)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部署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市卫健局紧急动员,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全市发生一般级别自然灾害事件时,经评估不需启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时,根据需要,市卫健局应急办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掌握卫生应急处置情况;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指导事发乡镇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向事发乡镇派出工作组。

3)当一般级别自然灾害事件有扩大趋势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等次生衍生灾害有媒体失实报道与传播虚假新闻时,市卫健局24小时内派出由副局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3.3 指挥协调

市卫生健康局启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部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部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自然灾害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4.4  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卫健局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4.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市卫健局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地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自然灾害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至随州市卫健委和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市卫健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自然灾害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并报送随州市卫健委和有关部门参考。

4.4.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随州市卫健委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4.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4.4  风险评估

市卫健局组织专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评估,对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和随州市卫健委提交评估报告。

4.4.5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4.6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4.7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4.8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4.9  心理援助

市卫健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4.10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4.11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4.12  对口支援

根据受灾程度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卫健局统一安排对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对口支援工作。

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市卫健局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报经随州市卫健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6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6.1  恢复重建

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6.2  善后处置

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随州市卫健委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7  责任与奖励

7.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2  奖励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生效之后,《广水市救灾防病预案》即刻废止。

8.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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